重庆商务职业学院顶岗锻炼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党委组织部    来源: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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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6:49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顶岗锻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优秀年轻干部和教师顶岗锻炼,丰富学校年轻人才工作经历,优化干部成长路径,提升教师能力水平,大力发展储备和培养使用一批经过多岗位历练和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和教师,打通专任教师、辅导员与行政管理人员顶岗锻炼交流的通道,着力打造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教职工队伍,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顶岗锻炼分为校内顶岗锻炼和校外顶岗锻炼。校内顶岗锻炼是指选派至学校各部门或二级学院行政管理岗位。校外顶岗锻炼是指选派或者接收来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顶岗锻炼人员选派,应坚持事业为上、以事择人、统一管理、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人才培养实际出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校符合顶岗锻炼条件的在岗教职工(含新入职教职工),新入职专任教师入职后原则上须担任一年以上班主任或行政管理岗位工作。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五条 选派人员顶岗锻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组织纪律性强,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经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身心健康,具有顶岗锻炼岗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专业水平。

第三章 选派接收程序

第六条 顶岗锻炼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组织人事处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积极配合做好人选推荐、工作交接等相关工作。

(一)校内顶岗锻炼选派程序

1.各部门、二级学院向学校提出岗位需求,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发布顶岗锻炼公告。

2.具有顶岗意向人员填写《重庆商务职业学院顶岗锻炼申请表》(附件1)。组织人事、教务、学工、科研、纪检及相关二级学院等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比选。

3.拟顶岗锻炼人员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校外顶岗锻炼选派程序

1.组织人事处根据顶岗锻炼单位要求提出建议人选。

2.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人选。

3.组织人事处牵头与顶岗锻炼单位对接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来校顶岗锻炼接收程序

1.选派单位来函提出选派顶岗人选、顶岗单位、顶岗岗位、顶岗时间等建议方案。

2.学校根据实际提出接收意见,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正式复函派出单位,按照程序统一组织实施。

3.各部门、二级学院不得自行接收校外人员来校顶岗锻炼。

第七条 顶岗锻炼人选确定后,相关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顶岗手续。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八条 顶岗锻炼人员在顶岗锻炼期间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不占接收单位编制和职数,组织关系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顶岗锻炼人员实行顶岗单位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双向管理方式,主要以顶岗锻炼单位为主。除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外,其所在部门不得抽调顶岗锻炼人员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条 顶岗锻炼时间由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为1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提前结束或延长顶岗锻炼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顶岗锻炼时间的,需经学校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考察顶岗锻炼人员的工作和学习情况,及时帮助和解决顶岗锻炼人员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顶岗锻炼人员顶岗锻炼期满,按程序返回派出单位工作,由顶岗单位对其在顶岗期间的表现作出评鉴意见,鉴定结果存入本人档案。该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对选派顶岗期间表现优秀的,学校将加强教育培养,优先使用。

第十三条 校内顶岗锻炼期满,由组织人事处统一组织鉴定考核,按照不超过顶岗锻炼总人数的30%确定优秀名额;校外顶岗锻炼人员考核,除特殊情况由顶岗单位考核外,一般由学校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四条 顶岗锻炼人员在顶岗期间视为完成基本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等任务,一般应全职履行顶岗岗位职责(其中专任教师到行政管理岗顶岗锻炼的应完成兼职教师教学工作任务量60学时/年),顶岗期间待遇如下:

(一)岗位晋升顶岗时间视为在校工作年限,完成顶岗锻炼的在岗位晋升时优先考虑。

(二)职称评定顶岗时间算入职称评定所需年限,享受学校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完成顶岗锻炼的视为完成到行业(企业)工作基本任务量,在职称评审时予以适当加分。

(三)奖励评优学校将听取顶岗单位对顶岗锻炼人员的具体评价,顶岗锻炼鉴定考核优秀的按照3000元/人发放奖励,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在年度考核评优中给予适度倾斜。

(四)工资福利待遇顶岗锻炼人员任务绩效从学校绩效总量中列支,不占所在部门、二级学院或顶岗单位任务绩效总量。工资薪酬根据考核结果,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按照学校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发放任务绩效,专任教师按照所在二级学院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发放任务绩效。

第十五条 对市内顶岗锻炼人员(不含校内,校内顶岗按照学校原有福利待遇执行),顶岗单位未给予生活补贴的,学校按照500元/月发放生活补助,差旅补贴报销不超过640元/月(每人每月8次,每次80元的标准报销出差补助),因工作需要确需租房的,按照重庆市租房标准报销房租(按照事前申请审批,根据租赁合同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最高不超过2000元/月),顶岗期间因工作需要外地出差的费用,由顶岗单位统筹,未统筹的按照学校相关流程报销。

第十六条 对市外顶岗锻炼人员生活补贴参照市内顶岗锻炼有关待遇执行,学校报销工作地与本市的往返费用按照每个季度1次(顶岗单位报销的除外)。市外顶岗单位不能安排住宿且不提供住宿费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及当地租房标准报销房租。如遇特殊情况并产生其他合理费用的,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顶岗锻炼人员在顶岗锻炼期间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顶岗单位工作安排,积极利用专业知识和自身特长,按顶岗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遵守顶岗单位(部门)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顶岗锻炼人员请销假按顶岗单位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履行相关手续。请假1周以上的,需征得顶岗单位同意,并向组织人事处报备。

第十九条 因身体等特殊原因需提前结束顶岗锻炼的,由顶岗锻炼人员向学校和顶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批准后方可提前结束顶岗锻炼。

第二十条 顶岗锻炼期间,顶岗锻炼人员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或违反纪律和规定,或完不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学校视情节轻重及时进行人员调整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决定选派但拒不接受顶岗锻炼的干部,暂缓提拔使用或不再提拔使用;经学校决定选派但拒不接受顶岗锻炼的教职员工,可调离现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顶岗锻炼任务的,列入个人政治素质考察负面清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负责顶岗锻炼实施的组织领导,组织人事处负责统筹协调等工作。有关部门、二级学院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确保顶岗锻炼顺利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党委授权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有《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