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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2020-0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校校园网络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校园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指学校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校园辖区范围内有关计算机设备连接而成的可以相互传递信息的网络,包括学校内各楼宇之间的室外通讯光缆、各楼宇内的计算机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室内信息插座、各楼宇配线间内的网络机柜、配线架、跳线和网络设备等网络基础设施和各种应用服务器、软件,校园网是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工具和基础设施之一。

第三条 校园网络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图情信息中心负责,图情信息中心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网负责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 学生用户管理

第五条 使用校园网络资源的所有校园网络用户必须是学校的师生员工,每用户只允许申请配置一个用户账号,学生账户取名规则为其学号。

第六条 学生如果需要通过校园网出口访问互联网资源,必须到校园网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签订有关用户使用协议后,方可通过校园网出口使用互联网资源。

第七条 帐号均要求以个人名义实名开设,学生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已取得的互联网出口帐号禁止代理与共享。

第八条 学生对自己的账号享有专用权,学生必须对自己的用户名、密码负责,如因密码泄露造成损失,责任自负,密码遗忘或发现密码被人盗用者,须本人持证件立即向校园网管理部门或授权机构申请更改密码。

第九条 学生使用账号上网时,应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必须对因使用账号上网产生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检查,学生发现有利用校园网从事违纪违规的现象,有义务及时向校园网络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行为管理

第十一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都必须与校园网管理部门签署《校园网入网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网络的运行控制与维护由合作运营商和图情信息中心共同负责,所有楼内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设备间跳线等,统一由合作运营商在图情信息中心规划、协调与监督下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图情信息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特别紧急情况下除外。

第十三条 楼(室)内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任何人不得经由宿舍网的信息插座为所在房间的在住学生以外的任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接入服务,一经发现,拆除其所连网络设备,情节严重者将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帐号密码、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等违规行为,校园网管理部门将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

(十)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一)故意泄漏他人个人信息的。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七条 学生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校园网管理部门网络管理员应定期对网络的使用情况和信息安全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指正,违反严重者要及时上报,并协调相应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校园网管理部门可定期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有效促进网络和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生用户,校园网管理部门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处罚:警告、网上通报批评、停止个人账户、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按校纪处分等。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校园网用户若在校园网络服务系统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校园网的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校园网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图情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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