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下简称“证件”)使用与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2014〕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证件包括: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的原件、复印件、扫描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原件、复印件、扫描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扫描件。此办法不包含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国家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并登记备案,是确认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以及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指依法代表学校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登记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扫描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扫描件的保管与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年检、申请、变更公示信息抽查、年度报告书等。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办理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可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牌照。
(二)申办社会保险。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校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办理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对公业务办理情况。
第七条 学校开立账户、招投标等工作事项时,可依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证件的管理和使用,并建立使用台账。如无特殊要求,办理相关事宜只提供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程序为:
(一)使用部门或个人提供使用证件的原由和情况说明。
(二)证件管理人员核实其原由真实且在使用范围类的,做好借用登记手续。
1.使用证件复印件。使用部门或个人须在复印件上写明使用事由、使用期限,方可加盖学校公章使用。
2.使用证件扫描件。使用部门或个人须以水印形式标明使用事由和使用期限。
第九条 借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完成第八条第(一)(二)条要求后,填写学校《证件借出审批表》(见附件),经签字审批后方可借用。证书原件使用时,需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使用后应及时交回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十条 开展第六条、第七条活动时,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若未使用或退回的,使用部门或个人应及时将其交回学校机要档案部门,由机要档案部门负责销毁。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禁止借用学校证件:
(一)借用事由违法违规或有误。
(二)未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者批准权限不当。
(三)仅涉及个人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无合法理由的。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出租、出借、冒用、转让、伪造、编造、非法买卖证件。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使用证件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使用人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证件借出审批表